共享脚车服务oBike登陆大马约半年后,遭到地方政府以“脚车阻碍交通为由”取缔及充公部分的脚车。
这不是发生在马来西亚,世界各地的政府或监管机关也开始意识到此种新型的新创行业与法律抵触,澳洲墨尔本市长道尔更是厌倦了乱停放的共享单车,暗示要将oBike赶出墨尔本。
在谈论共享经济与法规冲突时,我们有必要先去真正了解它,才能思考接受及应对,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质。
共享经济其实是一种打破过去需要则购买的模式,个人或商家拥有的资产或任何东西,可以通过出租、出借、共同使用的新消费模式,消费者拥有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拥有权。
没有人会反对这种共享经济的伟大理念,因为这比循环再使用的环保概念更环保,其操作就是要把闲置的资源,无论是服务、产品、空间或各种可交易资源,通过科技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打破区域的限制进行商业交易。
这种共享经济的模式在国内外已经非常火红,学者至今将分享经济分为三大类型:产品服务类型(Uber、Grabcar及obike等)、重分配市场(二手物品转让或购买)及协同型生活(共享空间资源如AirBnB)。这些共享模式短期内都冲击政府及行业的管理体制,同时也对传统的行业市场带来很大的竞争挑战甚至威胁。
雪州市政府此次的取缔行动不能轻易就被断定是不符时宜,因为这轮的共享经济变革几乎颠覆了各种消费理念、消费模式、消费范畴,甚至收入分配的结构及社会关系都会因此有改变。
我们的国家政策在推动网络及电子商务方面的努力及成效有目共睹,但是在法律的层面上却还未有一个真正推动及包容新科技行业的出现。共享经济太新玩意了,政策及法律也无法及时修补其出现的灰色地带。政府在管制之余,不抹杀国人的创意的同时,不妨可以参考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
英国在3年前推动一个法规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新措施,主要是给金融、科技及创新产品或服务的创新者,有条件及适当的测试和监管下建构一个安全空间,让创新业者可以测试其新创产品、商业模式及产品发布。
oBike就是缺乏这种条规上的鼓励,大马政府起初虽不反对引入(大马其实很开放,鼓励任何东西进入的),但是一旦出现与条规冲突的问题,就马上行使取缔或罚款的负面限制。我国当务之急,应该也效仿英国或日本也推出相似的产业竞争法,让新创行业在现有法规限制下,仍然存在发展的空间。
共享经济对一个社会及国家来说,并不是猛水洪兽(对既得利益者或者是)长期来说它其实可以推动整体社会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发展。
我们的政府在这方面,除了拟定各种推动政策外,更应积极进行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导入各种对提升生产领域的共享模式发展,期待下一个oBike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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