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你的首相


随着全国总警长宣布不调查三位前“一马发展公司”特工小组成员(也是前同僚),官方对于该公司的所有调查基本上已经正式告一段落,至少国内暂时不会出现节外生枝的情况。

我们在这起一马风波案件中,看到了个人充分发挥“首相”的职权,但更多人其实是不了解“首相”的职权,以致提出种种似是而非的看法及建议。

要了解首相的职权,就必须依据君主立宪的《联邦宪法》所赋予首相的权力。

首先,首相是民选的议员,在大选中赢取大多数议席的政党或联盟领袖被推选出来担任首相。换句话说,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出任首相的其他条件,只要是符合资格的公民,任何宗教及种族,都可以有机会出任首相,只要你可以掌握大多数议席及获得国家元首的同意。

所谓“暴力推翻”,并无法在我国有立足的空间,因为大部分人的意见及选择,都体现在五年一次的大选。你可以质疑选举的过程及方法,埋怨其他人不跟你选的一样,但头脑正常的,就不会说人民是没有选择的权利。

联邦宪法第39至40条文清除列明,除非在特定的皇室权力、特权及地位的事务上,国家元首应该(shall)在首相及内阁的劝告(advice)下,执行有关劝告,而后来的多宗标榜性法庭案件也更进一步说明了国家元首必须听从首相及内阁劝告。

所以,我们的皇室更应该受到国人的尊重,皇室彻底贯彻遵从宪法的不干预行政的条文及超然中立的精神。我国并不会出现像其他国家的独裁或暴政统治,因为皇室是世袭制,人民连换的机会都没有。因此,那些呼吁皇室插手干预国家行政的,不是具有政治企图,就是对宪法精神的无知,身为大马人要知道这点。

在“听从劝告”下,我们就可以在宪法看到首相具有许多“劝告”国家元首委任各种高官的权力,包括:
1.成立内阁及委任部长(43(1)条文)
2.副部长(43A 条文)、(而政务次长及政治秘书是首相拥有的委任权力)
3.70 名上议员中的 44 名上议员(45(1)条文)
4.审查国家财务的总稽查司(105(1)条文)
5.高庭法官、上诉庭法官及联邦法院法官(122B(1)条文)
6.掌管公务员体系调配的公共服务委员会主席及成员(139(4)条文)
7.掌管全国教育的教育服务委员会主席(141A(2))
8.政府律师及掌管提控权力的总检察长(145(1)条文)

此外,首相“劝告”委任的以上人选中,在宪法下,也出任以下的重要职位,包括:
1.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主席,由房地部长出任(95A(1)条文)
2.掌控国防所有事务的武装部队理事会主席,由国防部长出任(137(3)(a)条文)
3.负责调配推事庭及地庭法官的“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主席”,由公共委员会主席出任主席(138(2)(a)(也就是大法官阿里芬日前建议总检察长不应该在里面充当委员的委员会)
4.掌控全国治安的警察部队委员会主席,由内政部长担任(140(3)(a)条文)

还有,首相兼管财政部长,也亲自担任主席的重要职位:
1.掌控国家土地的国家土地理事会(91(1)条文)
2.掌管国家财政的国家财政理事会,包括调配国家银行总裁权力(108(1)条文)

以上所讨论的,只是宪法赋予首相的权力,还有其他的权力集中在其他不同的法令或首相署内,包括:
反贪污委员会主席(反贪污委员会法令 5(1)条文)
规划国家经济发展的经济策划单位
国家首席秘书
伊斯兰教法庭
掌控国安法的国家安全理事会
掌控朝圣基金的伊斯兰教基金会
国会事务
其他事务(名单太长,恕无法尽录)

你只有认识了首相,了解首相的职权,才会知道这个国家的发展前景。更重要的是,不会轻易被一些政客以各种“推翻首相政权”的阴谋论来忽悠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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