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阐述了在马来西亚的生存之道,也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没有其他法律可以超越它。
既然是一个生存的规则,每个国人理应都应该去认识它,至少掌握宪法内的基本概要,不至于任由掌权者或有心人士操纵法律。
可惜的是,我们那残缺及畸形的教育制度,尤其是在中小学的公民教育课程里,选择性及具有议程的重覆灌输学生填鸭式的教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顺民”。
你会发现,在历史教科书上,都会忽略或省略教导学生有关宪法内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Liberties),而比较倾向着重在政治层面上“一个种族比另外一个种族平等”的条文。举例,我最近发现许多朋友原来不知道宪法10(1)(b)条文,是赋予国民“集会及结社的自由”,条件是不能携带武器。
当权者在过去多年以来,对于宪法内的“基本权利”章节采取异常警惕的状态,甚至在法律上定调为“具有限制性”的基本权利,制定了许多如《煽动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及《2012和平集会法令》等。
这些后来的法令都是当权者在人民推选的国会议员,在国会所创立下来的法律。这种情况就好像自己选出来的人民代表,去谈判后换回来束手束脚的结果。
虽说这些法律明显侵犯了国民基本权利,而且它们也无法超越《联邦宪法》,但是要交给法庭去诠释其中的对错,是一个复杂及冗长的司法程序,一般的平民百姓就算有高度的公民意识,也根本无法去应付所消耗的时间、金钱及精神。
我们是不是就束手无策?不对。至少每个国民可以做的,就是当你有机会见到你选区的国会议员时,提问他有关国会的法令,尤其是为何支持那些侵犯人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具有公民意识的国民要时常提醒国会议员的职责,他们不是嘻皮笑脸的派援助金或剪彩上报。一两个选民质问为何通过GST,国会议员可以选择不理会;但千千万万个选民的质问,国会议员就不得不在国会议院内打醒精神。
有时候,脸皮够厚或长期不在状态的国会议员说,这是上面的集体指示,到最后他也无可奈何来推脱责任。
这话,对以前教育程度较低的顺民或许有效,但如今随着科技发达及国民的公民意识普遍高涨,这种水准的国会议员是很难继续混日子的。自2008年大选后,人民才惊觉自己原来是有能力来用选票撤换这些“政混”的。
问题就回到了选举制度,是否允许人民做到清洗“政混”,同时又能真正反映人民的心声。当人民开始对不公的选举制度产生愤怒时,他们也突然惊觉国会已经通过了《和平集会法令》等法律,来限制你表达心声的自由。
我们缺乏的是对于《联邦宪法》的认识,换句话说,许多人都不知道本身的公民权利,以至“政混”在国会议院不断侵犯你,替你制造新法,来服务统治的政治精英。
为了你及孩子的未来,在穿起黄衣后,也请你去买一本《联邦宪法》来阅读。
社会公义,是从认识自己基本权利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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